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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中擔擔保多名高管騙貸被判 15家銀行共損失1.36億
中擔事件”的發生,曾經像多米諾骨牌效應一樣,引發了多家擔保公司違規經營事件的發生
近日,有報道稱中擔擔保陳冠宇、彭丹陽等多名高管,因“騙取貸款罪”被追究刑事責任,并判處其有期徒刑2-3年不等。
中擔擔保曾在北京民營擔保公司中頗具盛名,2010年,其實際控制人陳奕標開展所謂的“理財項目”,即讓其擔保貸款企業對銀行采取欺騙手段獲取貸款,并將部分貸款提供給中擔擔保使用,中擔擔保向企業支付高額利息。
其企業副總經理陳某表示,早在2006年時,該公司的經營模式便已經是貸款企業由中擔擔保獲得貸款后,向中擔公司提供30%~100%的貸款保證金,中擔再與貸款企業簽訂借款協議和入股中擔公司股權協議。
另據了解,中擔公司以及貸款企業通過虛假材料等方式所獲貸款,大部分被中擔截留使用,一部分用作向銀行繳納保證金,一部分以3%~5%的月息進行短期放貸以賺取息差。而中擔向企業支付12%-18%的年息,對于成本在15%以內的,該公司業務員可自行決定,一旦超過成本15%,則需要向中擔總經理劉輝請示。
2010年,由于對資金需求量的增長,中擔實際控制人陳奕標提出了“3+1”模式,即每三筆正常收取保證金的貸款擔保業務,必須配套一筆理財業務,而此部分理財貸款由中擔公司使用及還款。數月后,陳又提出了“1+1模式”,即每筆正常收取保證金的貸款擔保業務,必須配套一筆理財業務。而在原則上,配套的保證金不少于300萬元,否則業務員無法獲得提成。
對于“1+1”模式,曾有前中擔工作人員向媒體介紹稱,該模式更多的做法是用同一家貸款企業向不同的銀行申請兩筆貸款,一筆貸款給貸款企業使用,另一筆給中擔公司使用并還款。
而這種說法,也得到了一家曾經向中擔擔保公司貸款的貿易企業的負責人的證實,他稱該公司因為資金緊張,遂于2011年12月想通過中擔擔保貸款500萬元,但業務員表示可以幫其貸款1000萬元, 多出來的資金留給中擔進行理財,每年18%的年息。該負責人將申貸資料提供給中擔后,中擔便同時向江蘇銀行、北京銀行(601169,股吧)各申請了500萬元的貸款。在兩家銀行放貸后,江蘇銀行的500萬元貸款用于自身公司經營,而北京銀行的500萬元則通過中擔公司提供的購銷合同,以受托支付方式從銀行直接匯到了中擔公司控制的關聯公司賬戶上。
據中擔高管楊某介紹,為了規避銀行的資金監管,中擔一般通過三種方式獲取企業資金:第一種企業用自有資金先行給中擔交納保證金;第二種在貿易融資中,貸款企業提供與上下游的買賣合同,銀行按照受托支付要求將貸款打到貸款企業的上游企業賬戶,再要求貸款企業的上游企業將錢打到中擔指定賬戶;第三種是中擔的 關聯公司和貸款企業簽訂虛假購銷合同,受托支付請求銀行直接打款到中擔的關聯公司賬戶上。通過上述模式企業從銀行獲取貸款33億余元,其中中擔公司以保證金形式套取使用約12億元。2011年銀行信貸收縮,中擔公司資金鏈斷裂無法按時歸還客戶借款導致風險暴露。
另據了解,在貸款過程中,為了獲取更多貸款,中擔的業務人員也會教企業如何粉飾報表。2011年時,一家鋼貿公司想從銀行貸款3000萬用作流動資金,但由于公司財務報告上的業務利潤較薄,無法通過審核,中擔業務人員指導該公司會計對財務報表進行了調整,使公司年利潤大幅度增加。
檢察院起訴書顯示,2010年至2012年間,中擔擔保實際控制人陳奕標決定違規開展“理財項目”,伙同貸款人騙取銀行貸款。陳冠宇、彭丹陽、王越坤、楊 超、胡笛、張磊、張曉娜、陳華8人在任中擔擔保副總經理或部門總經理期間,積極推行或組織實施“理財項目”,伙同26家公司,使用虛假材料,騙取北京銀行、工商銀行等15家銀行貸款共2.6億元,造成銀行損失共1.36億元。
另據一份受害企業名單顯示,被中擔擔保以“理財”名義截留資金的企業高達250家,與中擔擔保合作的銀行達22家,在保余額超過30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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