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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中金所:不得對認定的高頻交易者減收手續費
中國證券報 1月7日,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發布通知稱,《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結算細則》(修訂版)和《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違規違約處理辦法》(修訂版)已報告中國證監會,并予以發布。以上規則自2025年1月7日起實施。
據修訂對照表,《結算細則》修改第四十四條,新增“不得對交易所認定的高頻交易者進行手續費減收”。
來源:中金所
具體來看,《結算細則》第四十四條此前規定,交易所根據當日成交合約按照規定標準向結算會員收取手續費。交易所有權對手續費標準進行調整。交易所可以對會員應交納的手續費進行減收,減收方案由交易所另行制定并根據市場情況進行調整。會員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以及交易所有關規定,規范使用交易所減收的手續費。
《違規違約處理辦法》第二十五條此前規定,會員具有未將自有資金與客戶資金分戶存放、未對客戶保證金實行分賬管理等違反結算管理規定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規所得,交易所可以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通報批評、公開譴責、限制開倉12個月以下、強行平倉、暫停或者限制業務、調整或者取消會員資格、宣布為“市場禁止進入者”的紀律處分;沒有違規所得或者違規所得不滿10萬元的,可以收取50萬元以下的懲罰性違約金;違規所得10萬元以上的,可以收取違規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懲罰性違約金。
此次《違規違約處理辦法》修訂對照表顯示,該文件對第二十五條進行了修改,新增“未規范使用交易所減收的手續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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