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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政府承諾函無效
2015-03-03 17:0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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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政府承諾函無效

地方政府的附屬機構向你借錢,地方政府還為這家機構出具《承諾函》,保證不讓你蒙受損失,你敢不敢借?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的一紙民事判決書告訴你,一份地方政府出具的《承諾函》不構成法律意義上的保證。

  這一判例讓地方融資風險再成焦點?!睹咳战洕侣劇酚浾卟稍L了解到,對于地方政府出具的《承諾函》,多家銀行、信托公司都把它當做是“寬慰函”,地方政府為融資平臺或相關企業融資開具的各類函對于銀行業內人士來講,只是“有比沒有好”,上述《承諾函》雖然是第一次被最高法判定為無效,但是對公司接下來開展相關業務應該影響不大。

  無法律效力的《承諾函》

  事情幾乎要追溯到20年前。涉事的幾方分別是:上訴人中國銀行(601988,股吧)(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銀公司)、被上訴人遼寧省政府,以及2008年破產的遼寧省政府駐香港附屬機構中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遼公司)。

  1996年2月9日,遼寧省政府曾向原新華銀行香港分行(現已并入中銀公司,權利義務由中銀公司繼受)出具一份《承諾函》,同意原新華銀行香港分行向中遼公司提供及/或繼續提供一般開出信用證額度港幣5000萬元整(包括信托提貨額度港幣5000萬元整),并表示將盡力維持借款人的存在及如常營運,竭盡所能確使借款人履行其責任義務;《承諾函》顯示,如借款人不能償還債務,將協助解決借款人拖欠債務,不讓銀行在經濟上蒙受任何損失。

  同年2月14日,葫蘆島鋅廠向原新華銀行香港分行出具一份《不可撤銷擔保書》,對原新華銀行香港分行向中遼公司提供及/或繼續提供一般開出信用證額度港幣5000萬元整及其項下的信托提貨港幣5000萬元,無條件及不可撤銷地提供持續擔保,如借款人未能償還到期債務,擔保人將承擔付款義務。

  1999年5月,現在已經并入中銀公司的新華銀行香港分行,根據中遼公司的申請,分別于13日和15日開出G-01-R-01679號和G-01-R-01680號跟單信用證,金額分別為359.25萬美元和285萬美元。但是,中遼公司拖欠該兩信用證項下本金及利息至今未還。

  2006年,中銀公司將中遼公司、遼寧省政府、葫蘆島鋅廠等告上法庭,要求遼寧省政府、葫蘆島鋅廠清償中遼公司所欠原告的債務本金644.25萬美元及其利息(暫計至2008年4月30日,利息為650.15萬美元),本息合計1294.40萬美元;兩被告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一審法院庭審期間,中銀公司變更訴訟請求為要求遼寧省政府承擔保證責任、葫蘆島鋅廠承擔擔保無效的過錯責任。但一審法院駁回了中銀公司的訴訟請求。其后,中銀公司向最高法提出上訴。

  在近日作出的終審判決中,最高法表示,爭議的焦點之一就是遼寧省政府出具的《承諾函》是否構成保證擔保。對此,最高法稱,遼寧省政府僅承諾“協助解決”,沒有對中遼公司的債務作出代為清償責任的意思表示,不符合《擔保法》中有關保證的規定,“不能構成法律意義上的保證”。最終,最高法駁回了中銀公司的上訴。

  金融機構很少接“承諾函”

  最高法的最新判例對資金提供者們會造成怎樣的影響?

  某銀行分行管理人士告訴《每日經濟新聞》記者,上述政府出具的《承諾函》從法律上來講確實不是擔保的文書,只是相當于一個書面函的類似文件?!俺兄Z函只是一種道義約定,現在銀行已經不太使用《承諾函》了,《承諾函》沒有完全的法律效率。按照以前國家有關規定,政府要做債務的清償或者代償擔保這種案例,原則上應該由同級或者上一級的人大審議通過才能出具《擔保函》,才具有可償性。”

  該人士表示,從銀行實際操作情況來看,以前銀行拿到《承諾函》至少是債權的一個擔保,隨著出來,銀行在做這類業務會非常慎重,之前銀行拿到《承諾函》就會認為還款有保證,“現在銀行對符合要求的,一般出具一種保函文書,相當于擔保函?!?br />
  地方政府融資一直以來被視為最安全的業務。上述銀行分行管理人士表示,“目前地方政府融資主要以抵押、擔保貸款為主,首先還是要看項目是否是當地政府需要,對當地經濟的幫助,另外就是還款的資金來源,當地政府的財政收入是否可靠,擔保函是否具有法律效力?!?br />
  某股份制銀行分行行長告訴《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政府出具的承諾函都是無效的,目前對地方政府融資,政府出具的一般稱為“寬慰函”,在銀行做得很久的人都知道這些函沒有任何法律效力,銀行也不應該接受這些東西。

  事實上,去年8月,歷經四審的預算法修正案草案獲得通過,新預算法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嚴禁政府給單位和個人債務以任何方式提供擔保。

  一家央企背景的信托公司研究員向《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上述《承諾函》雖然是第一次被最高人民法院判定為無效,但是對信托公司接下來開展相關業務應該影響不大。因為在這個案例出來之前,信托公司做信政項目時,就已經探討過此函的效用,認為其并不具有法律效力,承諾函更多的是心理安慰,大多數公司抱著“有比沒有好”的心態?!俺兄Z函在項目流程中并非實質的增信措施,信托公司在信政類業務上,主要是衡量項目本身的風險,而非一味關注是否有政府承諾函。”

  一位大型信托公司信托經理也告訴《每日經濟新聞》記者,信托公司在承接此類政府平臺類業務時,還是著重項目自身現金流和項目的基礎資產質量,如應收賬款的質量,應收賬款的原債務主體,原債主體一般是政府的,通常情況下會考慮當地政府的實際債務情況以及財政收入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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